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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要求十倍賠償
近日,有消費者給深圳送菜公司偉泰發留言,提出以下問題:
1、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是否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賠償?
2、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標簽瑕疵包括哪些內容?
我們認為:
1、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注的內容,但未在食品標簽標注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類食品均可要求十倍賠償。(參考以下兩份案例)
2、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簽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參考以下案例)
案例一:消費者史瑞瑞訴成都歐尚超市有限公司天池藕粉外包裝標注“無蔗糖”,深圳送菜公司偉泰發介紹說:但未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標注蔗糖的含量,一審法院駁回史瑞瑞的訴訟請求(具體內容參考以下判決書)。史瑞瑞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后,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撤銷了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定涉案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支持消費者史瑞瑞要求賠償貨款損失以及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注:該判決書為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案例二:消費者邢志紅訴山西鑫禮來貿易有限公司一案中所涉及的產品也屬于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涉案食品標簽屬于一般瑕疵,僅支持了消費者邢志紅要求賠償貨款損失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該案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后,經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撤銷了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涉案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支持了消費者邢志紅賠償貨款損失以及價款十倍賠償的訴求。(具體內容參照以下民事判決書)
注:該判決為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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